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在例外的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要对法定代表人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维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本文通过案例来解析可同时让公司和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例外情形。
(资料图片)
一、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件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0日,李某与A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2020年7月13日,李某履行支付义务,将50000元转到了A公司股东张某的银行账户。后李某与A公司产生合同纠纷。李某委托律师后,律师建议其在请求判令解除该合同和A公司退还该合同的款项50000元的同时,要求A公司股东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开庭查明相关事实,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张某如主张其个人财产独立于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某作为A公司的一人股东,由其个人收取了李某支付的款项,故其个人与A公司之间具有财产混同的情形,且张某未能举证证明A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法院判决:张某应对A公司所负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要对法定代表人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件二案情简介
2019 年 12 月 20 日,何某以其经营的B公司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向叶某借款 70000 元,并将此款项用于B公司的天猫店铺续费,为此何某以个人名义向叶某打下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20 日-2020 年 3 月 31 日。而何某逾期未归还此款项。叶某委托律师后,律师代理叶某将何某及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何某及B公司共同返还其本金及利息。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何某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名义向叶某借款,所借款项用于B公司生产经营,且B公司实际收取了叶某支付的款项。因此,B公司应与何某共同承担向叶某返还所借款项及利息的责任。故法院判决:何某与B公司共同返还叶某的本金及利息。
三、律师说法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一中,律师注意到张某身为A公司的一人股东,建议将股东张某一同起诉,由张某来承担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最终,在股东张某收取了李某的款项,且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去证明其财产与A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股东张某应对A公司所负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分析,虽然何某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叶某借款,但其借款实际已用于B公司的经营事宜,所以建议将B公司与何某一同起诉,共同返还借款及利息,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除了财产混同,公司与股东还有其他混同情况,比如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公司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人事混同。在起诉公司时,或者起诉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时,可以考虑公司和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并获取多一层的执行保障。而现实生活更为复杂,案件也因此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处理,寻求最佳的诉讼方案。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